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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发】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收缴费管理规定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7-04   点击数:

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收缴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校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维护学校及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收缴费”是指在校学生按国家规定应当向学校缴纳学费、住宿费及代收费等费用,学校依法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及代收费等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各项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并使用甘肃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甘肃省高等院校(高中)学生收费统一票据》。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五条 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的组织和管理部门,教务处、学生处和各教学单位等相关单位根据其职责协助办理收费工作。

第六条 财务处在学生收费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学校教育收费许可证的申办、年检、变更、公示等管理工作;

(二)负责收集、汇总、加工处理教务处、学生处及各教学单位提供的收费所需的学生信息;

(三)负责按规定收取学生应缴各项费用;

(四)负责及时将学生欠费等信息反馈给相关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

(五)打印收费收据,及时通知各教学单位领取;

(六)严格执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及时将各类学费、住宿费等收入上缴市财政专户。

第七条 教务处在学生收费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先缴费、后注册的完费注册有关规定,组织各教学单位,按财务处提供的已缴费学生名单进行学籍注册工作;

(二)对毕业班欠费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毕业手续;

(三)每学期末向财务处提供学生学籍变动情况,保证财务处对学生收费标准等信息的及时调整;

(四)每年招生完毕后按要求向财务处及时提供新生准考证号、姓名、专业类别等缴费所需的学生资料(含电子版);

(六)负责按时向财务处提供每年新生分班名单;

(五)严格审批学生休、退、转、复学申请。

第八条 学生处在学生收费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办理学生学费减免、缓缴、助学贷款等审批手续;

(二)及时向财务处提供学生助学贷款、缓缴、减免学费的审批名单及银行成功放贷名单;

(三)每学期末协助教务处向财务处提供学生学籍变动情况,保证财务处对学生收费标准等信息的及时调整;

(四)负责督促各教学单位做好学生按时缴费工作;

(五)负责督促各教学单位做好学生欠费追缴工作;

第九条 各教学单位在学生收费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先缴费、后注册的完费注册有关规定;

(二)负责在学生主管部门组织下做好本单位学生按时缴费工作;

(三)负责在教务处组织下按财务处提供的已缴费名单做好学生的缴费注册工作;

(四)负责在学生主管部门组织下严格审核学生缓缴、助贷学费的申请,并报学校学生主管部门审批;

(五)负责在学生主管部门组织下做好学生欠费追缴工作;

(六)负责配合财务处做好已缴费学生的收据发放、签收工作并及时完整返还经学生签名的票据签领表、欠费确认表等资料。

第三章 收费项目及标准

第十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取。

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其它收费项目及标准按《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费〔2007〕347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考试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

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收费项目及标准经物价部门批准后有调整的,学校按新标准执行。

第四章 学费减免、缓缴与申请助学贷款

第一节 学费减免

第十二条 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学费减免的,根据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符合学费减免情况的,由学生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教学单位及学生主管部门审核并签字盖章后,报财务处审核汇总,并由财务处提交学校有关会议研究后,财务处按会议决议执行。

第二节 学费缓缴

第十四条 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或突发事故等其他原因,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缴清学费的,可以申请缓缴。

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在申请范围。

第十五条 新生在入学后1周内、其他学生在每学年末向所在教学单位提交《学费缓缴申请表》,并提供学生家长所在单位或当地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有效证明,经所在教学单位和学生处审核并签字盖章,报主管财务校长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缓缴手续。

第十六条 《学费缓缴申请表》应注明申请缓缴学费的金额、期限,并由学生家长签署意见。

《学费缓缴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本人留存,一份由学生处备案,一份交财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 学费缓缴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当学年第一学期期末。

学生应当在经审批的缓缴期限内缴清费用。

第三节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八条 具有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努力、品德优良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不包括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十九条 新生在入学后1个月内、其他学生在每学年末,向本人所在教学单位提交学生助学贷款申请表,经所在教学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并签字盖章,报学生处审批后,由财务处执行。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资格的新生名单于入学后1个月内,其他学生名单于每学年末,由学生处统一报送财务处。

第二十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未获批准或贷款额小于应交学费的学生,应当于当学年第一学期期末前交清学费住宿费。

第二十一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获得批准的学生,在贷款获批准前已交学费的,退回当学年已交学费;在贷款获批准前未交学费的,按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规定办理学费缴费手续。

第五章 缴费与退费

第一节 缴 费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委托经办银行为每位学生开立个人银行卡,该银行卡用于学生在校期间与学校发生的各种经费的往来结算。

学生领取银行卡后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销户,如不慎遗失,应及时到银行挂失,挂失后办理新卡时应到原开户行开设账户,重新开设的银行账户与原账号有变动的,应当到财务处作书面登记。

第二十三条 学生缴费主要采取由财务处委托经办银行从学生个人银行卡上统一划扣或在中国建设银行成县支行柜台缴费两种方式。

个别缴费或在规定时间以外补缴费用的学生,可到财务处收费室用POS机刷卡缴费。

财务处在收费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学生缴费名单及时反馈到各相关部门和教学单位,作为学生报到注册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按财务处下发的《缴费通知》的要求及时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采用柜台缴费方式的,在规定的缴费期内,到成县中国建设银行营业网点缴纳;

(二)采用银行统一划扣方式的,于当年8月30日前将应缴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总额加1元汇入(或存入)学校为其开立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内;

(三)成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已申请缓缴学费的学生,扣除助贷或缓缴的学费额度后,其余的费用正常缴纳;

(四)为保证缴费成功,学生应确保银行卡内余额不少于应缴总费用额度;

(五)在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未能成功缴费的学生应及时与学校财务处联系,查明原因并办理缴费和注册手续。

第二十五条 财务处使用甘肃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甘肃省高等院校(高中)学生收费统一票据》,并根据学生成功缴费信息打印收费票据,于当年12月前统一发至各教学单位,由各教学单位发至每位学生。

第二十六条 收费票据作为学校收费和学生退费的重要凭证和依据,学生应妥善保管,以便核查。

各教学单位应及时将票据签领表完整交回财务处,由于遗失签领表,造成票据差错的,由相应的教学单位及经办人承担相应的票据管理责任。

第二节 退 费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以下情况办理退费:

(一)学生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的,全额退还当年所缴学费和住宿费;

(二)学生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退还所缴学费、住宿费的90%;

(三)学生在校提前结业、经批准转学、因病休学、退学或中途死亡的,所缴学费、住宿费按学生实际在校时间计算清退。学费、住宿费清退标准=每学年学费、住宿费标准÷10个月×(10-学生实际在校月数),在校时间未满1个月按1个月计算;

(四)私自离校、因自身原因被学校开除学籍或因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学习的,所缴学费、住宿费不予清退;

(五)学生入读时间从正式上课(含军训)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 办理学生退费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教学单位审批,报教学主管部门、宿舍管理部门审核,并经主管财务校长批准后,到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

办理退费手续时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收费收据原件。

第二十九条 因调整专业、免住宿申请经学校批准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后又缴费等原因导致已缴费用超过应缴费用的,超额部分凭已缴费用收据原件和身份证原件由财务处直接退还。

第六章 欠费处理

第三十条 在校期限内未缴清学费、住宿费等应缴费用且未及时办理缓交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手续,以及未在缓交期限内缴清欠费的学生按以下管理办法处理:

(一)未按学校规定缴清学费、住宿费的学生不予注册;

(二)取消评优评奖资格;

(三)不享受专业奖学金及助学金;

(四)毕业年级的学生,暂缓发放毕业证或结业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休学和复学适用以下规定:

(一)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教学单位审批,报教学主管部门批复后到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二)学生休学时有欠费的,复学后应交费按复学学年应缴费总额与休学时所欠费金额合并计算;

(三)学生休学时已缴清当学年学费、住宿费,但未办理退费手续的,复学后可在应交费中减免应退费用。

第三十二条 学生离校实习期间住宿费的缴纳适用以下规定:

(一)学生离校实习期间住宿由学校与实习单位协商统一安排的,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

(二)在校已享受免住宿费的学生,离校实习期间住宿由学校与实习单位协商统一安排的,学生须按实际实习时间按月交纳住宿费。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学校其它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办公室 2014年7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