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制度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财务制度 > 正文
《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发票报销规定》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4-10   点击数:

校发〔2017〕127号

关于印发《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发票报销

规定》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发票报销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发票报销规定》

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7年12月31日

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办公室 2017年12月31印发

附件

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发票报销规定

为进一步健全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报账手续,提高管理水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对财务报销发票作如下要求:

一 基本要求

本规定所指发票是:

(一)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并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的合法票据。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国税机关发放的卷式普通发票。

(二)经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批准,可以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管理的国有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

二 报销要求

(一)发票抬头

票据付款单位名称应填写“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针对教师进修费用、电子客票行程单、个人保险费、出租车卷式机打票、定额发票、过路费、电信业专用机打发票等,因业务特殊性不做硬性要求。

(二)报销时限

经济业务发生后,票据时效性根据开票日期来判断,定额发票通过票据版本来判断是否在有效范围内。有效的原始票据应于本会计年度办理报销事项,特殊原因下,报销时限最迟截至业务发生年份的次年6月底,逾期不予报销。

(三)要素内容

票据内容应填写齐全。如:开票日期、付款单位、商品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大小写、填制人等。票据上只填写“办公用品、文具、材料、图书、印刷、药品、加工、服务”等字样而无品名、单价、数量的,应附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的明细清单或税控系统开出并盖有税务部门印章的销货明细清单,清单的总金额应与发票金额相符。

(四)票据规范。

原始票据应字迹清晰、书写规范,大小写金额相符。原始票据金额有错误的,须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票据上更正或涂改。原始票据除金额外信息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需加盖出具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五)个人代开税票

个人在税务部门开具的发票,原则上不予报销。确需报销的按下列办法执行。

个人代开发票可以报销的内容:从农户手中购买实验用动植物及农副产品,由个人提供的劳务、制图、维修、租赁等服务类项目(制图、维修、租赁等服务类项目,使用个人代开发票报销还需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个人代开发票不能报销的内容:办公用品、教学耗材、测试费、打字复印费等。

个人代开发票的申请人应是商品或劳务的销售方,发票备注栏的代开企业信息应该与其营业执照一致;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六)电子票据

电子票据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自2015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的,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电子票据报销的,由报销经手人自行在税务局网站查验电子发票真伪信息,并打印电子发票作为报销的原始票据。电子发票按规定应提供相关明细及附件的,必须随电子发票一并附上作为报销的原始凭据。

报销经手人必须书面承诺没有重复报销电子发票,承诺书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本部门印章后作为报销依据存档。报销经手人及部门负责人对经济业务及电子发票的真实性负责。

(七)飞机票

按照相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城市间交通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乘坐飞机应当从严控制,因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应预先填制《陇南师专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审批表》,经部门或学院负责人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或学院联系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乘坐飞机。

(八)票据遗失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应由当事人写清详细情况),由经办人书面承诺原始票据未在任何单位报销,承诺书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印章后,由学校财务处处长审批,报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并加盖学校印章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九)不予报销票据

(1)假发票,假收据等其他不符合财务报销规定的票据。

(2)未加盖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3)经营范围与票据内容不符(如:服务业开具办公用品发票)。

(4)内容填写不完整(如无数量、单价、金额和经济业务内容)

(5)涂改、挖补、字迹不清、故意遮挡,金额大小写不符,且未按规定更正的发票。

(6)娱乐消费、个人家庭消费发票(如:娱乐场所、礼品礼金)。

(7)未载明时间、地点且印章不全的客运票据。

(8)支付罚款、违约金或滞纳金的票据。

(9)故意将同一笔业务采用拆分数量或金额的形式开具多张票据,明显违背真实性原则的票据。

三 违规处理及问责

按相关规定,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财务人员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在报销审核过程中发现的虚假票据,不予报销并登记备案;报销后复核检查中查出的虚假票据,当事人应限期更换或退回已报销款项并做出文字说明。对于当事人故意用虚假票据报销套取资金的,一经核实,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