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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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9-08   点击数:

市直各单位:

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经营效益,挖掘国有资产潜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陇南市人民政府《陇南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陇政发[2009]85号)、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深入开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出租出借管理范围

1、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单位包括: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以有偿(或无偿)方式将国有资产出租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营使用的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

二、出租出借管理责任

1、 市财政局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审批工作,指导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工作。

2、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含门面房)出租、出借行为,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进行。

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由房屋产权单位通过市场调查,按照市场运作模式和市场行情确定承租标准和对象。

4、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情况,审核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事项。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负责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出租、出借收入的组织与上缴。

三、出租、出借审批程序

1、各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附市场调查询查等相关文件和资料,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2、由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的上述相关要求进行核查审批。

3、由资产出租单位按核定的价格与承租人签订统一制式的出租合同,报市财政局备案。

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期限原则上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租赁期限内,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及城市规划、城市公益事业建设等原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租赁双方终止合同执行。除法定免责情形外,是否赔偿应在租赁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5、对行政事业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市财政局按照监管程序调剂使用或予以公开处置。

四、出租出借收益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要对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实行专项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属国家所有,按照“政府所有、委托经营”的方式进行管理,所形成的收入,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转移、挪用、坐支、私分出租、出借收入。

五、出租出借情况清理与申报

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对资产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理(包括出租、出借合同复印件),并于2014年9月15日前将统计表报市财政局资产科。

六、出租出借管理纪律

各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监督管理。今后,市财政局、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将每年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对违反出租、出借管理相关规定,特别是瞒报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情况和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规进行处理,并将结果报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差补单位,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陇南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统计表。

2、《陇南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审批表》

3、《陇南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合同(统一制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