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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发】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7-04   点击数:

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校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统一领导包括学校统一财经政策、财务收支计划、财务规章制度、资源调配、财会业务指导等。

集中管理是对学校的财经工作和财务活动由学校集中统一管理,主要包括财权、财务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执行以及会计事务等。

在坚持“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下,适当下放部分财权,以充分调动各二级学院(系、部)、各部门的理财积极性。各二级学院(系、部)、各部门在不违反学校有关财务规定的前提下,在学校下达的预算经费使用范围内可以自主安排和分配自有资金。

第五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由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代行总会计师职权,协助校长全面领导学校财务工作。

第六条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和学校财经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不得在财务处之外设置同级财务机构。

第七条 学校校内后勤、科技开发、校办产业及基本建设等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只能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其财会业务接受财务处的统一领导。二级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处的监督和检查。如因业务需要单独开设账户的,须经学校批准后,可设立账户,但不许办理与该账户无关的财务收支业务,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未经批准和私自设立的账户,一律按“小金库”处理。

第八条 学校校内设置财务会计机构,必须配备具有上岗资格的本校专职财会人员,不得无故调动或者撤换。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以及校内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撤换,须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条 预算编制原则

学校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要求

学校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预算编制必须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在支出预算中要保留有适当比例的预备经费(机动费),以用于解决当年预算执行中出现的不可预见性开支。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方法

学校财务收支实施全面预算管理,严禁无预算和超预算支出经费,严禁将学校收入在预算外单独核算。

1、学院(系、部)预算编制:按《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二级学院(系、部)经费预算标准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财务处下达的年度预算编制说明及预算方法,提出本院(系、部)预算草案,报财务处审核汇总。

2、部门(含教辅部门)预算编制:公用经费按学校确定的人员编制数和年度公用经费包干标准预算,常规专项经费(是指每年度必须保证的保障学校及部门正常运转的且有专门用途的经费)由部门根据需要预算,财务处审核汇总。

3、建设项目、大型修缮以及教学设备购置、办公设备和家具购置、图书资料购置、实验实训室建设等,由执行部门在编制本部门专项经费预算时,先申请立项,审批后直接列入预算。

4、财务处根据预算编制原则和要求,对各预算单位提交的年度预算进行审核汇总后,提出学校年度预算建议方案。再将预算方案返回至各预算单位征求意见后,按预算审批程序提交相关会议审批。

5、临时性(项目)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预算编制原则及针对本项目相关要求,由执行单位提出预算建议方案,提交财务处审核后,按临时性(项目)预算审批程序进行审批,执行单位提交的预算建议方案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6、临时性(项目)预算只针对不可预见性,突发性或各类培训项目等支出编制,作为学校预算管理的补充。在财务管理的过程中预算编制部门要增强预见性,尽量减少临时性(项目)预算。

7、各院(系、部)部门在编制本单位年度时,都应以大局为重,充分考虑学校实际财力现状。要树立少花钱、多办事、勤俭节约办大事的观念。

第十三条 预算审批程序

预算审批必须坚持公开透明、程序完整、充分酝酿、集体决策的原则。

(一)学校年度预算审批

1、财务处将提出的预算建议方案分别报送党委书记、校长及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审阅;

2、将建议方案提交学校党委会议审议;

3、学校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4、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校长签发,各预算单位执行。

(二)临时性(项目)预算审批

1、预算执行单位提出建议方案,报财务处审核;

2、报分管副校长和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审批;

3、报校长审批;

4、预算收支金额较大以及校长认为需由会议决定的,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后执行。

第十四条 预算调整

学校预算一般不予调整,但秋季学生收费结束后,按《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二级学院(系、部)经费预算标准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各院系收支预算进行相应调整。若在执行过程中出现较大的不可预见性开支或某些预算确需追加时,可由执行部门申请,财务处审核并提出预算调整建议方案,报校长审阅,并提交党委会议审议批准后,发文执行。

第十五条 预算的执行和控制

1、各院(系、部)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学校下达的预算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规定程序不得调整预算。财务处必须加强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管理和控制,坚持按预算用款,杜绝无预算和超预算开支经费。

2、为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对超预算支出的单位,财务处有权停止其用款,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超支单位领导负责。

3、各院(系、部)经费使用按《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二级学院(系、部)经费预算标准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各部门经费使用必须坚持按预算类别和项目控制预算。

4、各部门公用经费指标实行“合理分配、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专项经费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安排,结余收回,不得挪用。

第十六条 预算执行的分析考核

各院(系、部)部门应在预算年度终了和财务处进行预算执行情况的对账并签名认证,并向财务处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效益分析报告,财务处应加强对各经费使用单位的经费使用效益进行分析考核,为下年度预算编制提供依据。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八条 学校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部门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十九条 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执行,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二十条 全校各项收费,必须按照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学校一切收费必须经校务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办公室书面通知财务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收费名册,财务处才能组织收费,凡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学生名册应及时送财务处,以便调整收费)办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范围,提高标准。预算外资金一律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坐收坐支。任何部门或单位都不准私设“小金库”或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储存公款。

第二十一条 加强收费管理。

1、学校对内对外一切收费必须严格遵守市发改委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按《收费许可证》中确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实行亮证收费,足额收取。

2、需减、免学杂费用(学费、住宿费等)的困难学生,必须按相关规定,班级评议,学生处审核,由财务处上报学校会议研究决定。会议研究决议由学校办公室书面通知财务处执行。

3、因特殊原因需欠费的学生,本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附还款计划,由所在院(系、部)及学生处同意后,报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批准。逾期不交者,财务处可从逾期日开始对所在院(系、部)的经费实行等额控制,直至交清所欠费用的下年度恢复。

4、本年度凡转专业、休学复学、留级学生,其费用按转入专业及所在新的年级本年度收费标准收费。若费用已收,待学校批准文件下达后,按新的标准由财务处多退少补。

5、校内各种收费必须出据符合政策规定的收据,对不开收据或使用自购自制收据取得的收入,全部没收上缴学校,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校内各基层单位取得收入必须及时、全额上交财务处入账核算,禁止截留、私分、坐支和公款私存。对各部门按规定应上交学校的各类资金,必须主动按期足额上交,不得截留、挪用和推托。否则,要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7、每年学生报到收费结束后,财务处应尽快将各院(系、部)学生收费情况及未报到学生名册汇总送交各院(系、部)。各院(系、部)应及时组织人员核对,若有不符情况及时反馈财务处调整,并对未报到学生进行督催报到。否则,十五日后将对本系经费实行等额控制,直至学生全部报到注册为止,并对当月未报到的学生不核拨奖(助)学金,直至报到当月起按学生处评定的奖(助)学金月(按10个月计)标准核发,未核拨的奖(助)学金不再补发。

8、学生收缴费具体办法按《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收缴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支出主要是指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的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学校结合本校实际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财务处对于在执行中发现的本校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不符合上级规定的地方,要提出修改意见,支出执行部门要及时修正,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堵塞一切支出中的漏洞。

各院(系、部)部门必须指派专门报账员与财务处衔接,办理借款与报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各类支出必须相应划清其资金来源渠道。

经营支出必须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五条 人员经费支出的管理

(一)基本工资、补助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障费按市财政工资统发管理办法执行,财务处按人事部门的有关文件通知按时造册上报市财政局统发。

(二)按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经属地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在职工个人统发工资中代扣代缴(存)。

(三)学校发给教职工各类津贴补贴、加班补助等费用时,个人所得税由学校财务处负责按国家税法规定的标准代扣代缴。

(四)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聘用的,工作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临时工,其工资由使用部门造册,财务处按人事处通知的核岗数及月工资标准核发。临时雇用人员的个人费用按劳务费换正式发票报账。

第二十六条 公用经费支出的管理

公用经费是指学校年度预算中安排的为保障院(系、部)、部门日常工作正常运行的基本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教学业务费等。

(一)各院(系、部)部门在预算年度内支出的公用经费必须在部门年度支出预算标准内,财务处确保该支出项目有足够的预算资金保障,对超过院系部门预算经费标准的开支财务处不予办理。

(二)各院系部因公出差报销差旅费,必须严格遵守学校派差(车)单制度和陇南市规定的差旅费开支标准,以及学校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到外省出差不得绕道乘车,不得利用出差机会游山玩水,差费报销单必须写明行程路线。出差人员返校后半月内必须履行报账手续,差旅费由所在院(系、部)部门公用经费预算中支付。

(三)各院(系、部)部门购买的物品达到固定资产记账要求的必须转入和登记学校固定资产。

第二十七条 专项经费支出的管理

专项经费是指学校年度支出预算中安排的有明确使用途径的资金,必须保证专款专用。

(一)车辆交通费用的报销,由车辆主管部门按司机出差的加油发票(燃油费)、车辆维修费(附维修清单)、停洗车费、过桥过路费(票据日期必须是车辆出差当日,不得用跨月跨日的类似票据抵顶)填报,填报的票据必须经车辆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再由财务处审核报销。车辆费用必须在每月底前(寒、暑假顺延)完成当月报账手续。

(二)学校因工作需要进行公务接待的,需遵守如下规定,且所有接待费用需经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签字认定方可报销。

1、严格执行《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接待费管理办法》规定。控制接待标准,安排工作餐,不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2、原则上确定接待地点。一般公务用餐就安排在学生大灶,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3、严格控制陪员。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

(三)大型修缮费的使用。学校年度预算之内的大型修缮项目由基建办分项目进行报销,修缮项目计划经分管副校长、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和校长审批同意后进行。金额在招标控制数额内的必须按规定实行招标,经上级部门批准后实施。项目结束时必须进行维修决算,项目结束后必须由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审核、签单,通过验收合格后,财务处按规定审核报销。

(四)科研支出是指为保证科研项目正常开展,用于开展学术研讨、交流、学术调研等活动所需的经费支出,资金来源包括从上级有关部门取得的项目资金和学校根据相关规定为科研项目配套的资金,科研项目经费按《按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五)学生奖助学金由学生处按《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办法》评定、造册,并按财务报销审批制度审批后,由财务处统一核发(转存学生校园卡)。

第二十八条 项目资金支出管理

(一)项目资金实行“专项使用、专账核算”的原则。项目资金由财政部门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下拨的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进行管理。由各院(系、部)部门自主向上级部门申请的专项资金,各院(系、部)部门根据项目内容,自行编制项目资金使用预算,并按临时性(项目)预算审批程序审批后严格执行,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项目实施过程中专项资金的拨付和报账要附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凭证,执行项目的各院(系、部)应建立该项目实施的台账,严格资金使用的流程。使用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杜绝一切不符合规定及不合理的的开支。

(二)需要验收的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对该项目及时检查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三)形成固定资产的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应当办理固定资产的移交入账手续。

(四)代办费(体检费、军训费、医保费、一卡通等)收支的管理执行专项资金收支管理办法。

(五)临时性(项目、)收支预算仍执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学校基建款的支付,由基建办根据学校签订的工程合同书,按工程实际进度(监理认可)提出支付工程款项申请报告单,报分管副校长及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审签,并报校长审批,经财务处审核后支付资金。结算工程价款除附有关基建审计通过的工程决算审计报告、协议和资金结算清单外,还需要附有经办部门或主管部门的验收单,经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审签后,财务处再办理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手续并转入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 学校各项经费的报销审批必须严格执行学校下达的预算。在规定的期限内,凭有效的原始凭证、按照实际发生数报销。

第三十一条 学校支出预算中未作安排,而必须开支的项目或由于事业需要不得不超支预算的项目(不可预见的支出项目),由经费使用部门提出申请,10万元以内报校长审批;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报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后,由财务处按会议决议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十二条 大宗商品的采购按上级规定先办理审批手续,经同意后,再按照政府集中采购制度实施。

第三十三条 各院(系、部)部门财务负责人必须以建立“节约型校园”为目标严格控制支出,及时结算。认真审查支出内容和支出金额,对支出的真实性、必要性、合法性负责。各系、各部门印制材料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到学校打印室印制,需在校外印制的,价格不得高于校内印制价格,否则不予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十四条 报账程序及要求:

(一)报账程序

1、经办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真实的票据,原始凭证一律要求填写购买单位名称、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大小写必须相符)并加盖收款单位财务(发票)专用章,或单位公章,经办人在票据左下角签名。

2、报账员按要求,认真填写报账单。

3、按财务报销审批制度审批。

4、报账员持原始票据及报账单到财务处审核报销。

(二)对原始凭证要求

1、购物时,必须取得盖有税务监制章并加盖有供货商的营业章或财务专用章的税务发票。

2、与非经营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要取得省财政厅监制的符合规定用途的相关票据。

3、与特殊行业发生经济业务(如税务、社保、邮政、电信、交通、饮食、服务、书籍等),要取得该行业专用的正规发票,不得随意增开或使用过期的票据顶替。

4、严格遵守票据法,原始票据如实填写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金额的大小写要相符,并且不得有任何涂改。如金额有涂改则作为废票,购物人应要求重开;其他地方若有涂改或挖补,必须在涂改处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票据填写内容要齐全,所有字体应出自一人之手。

5、不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财务处不予报销。

(三)报账单的填写要求

1、各院(系、部)部门在办理报销学校支出预算中安排的费用支出时,由报账员到财务处领取、填写报账单,并明确填写开支的项目,以便预算执行的核算和对账。报账单上必须有报销单位的签章和负责人会签签名,经办人在原始票据和报账单上签字(签字不能涂改挖补),按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交财务处审核报销。

2、报销票据粘贴要整齐。报销凭证与报销单一样大小,A4纸纵向靠上粘贴,票据张数多、页面小的按“瓦片”式均匀粘贴,并且按 ①报销单(单据封面)、②原始凭证(发票)、③验收单、④其他附件(如校分管领导审签单、合同、会议通知、说明等)的顺序从上向下粘贴。

3、经济业务发生购买实物要进行验收,低值易耗品(非固定资产)由本院系部门验收;属于固定资产的设备、家具、书籍等由使用部门组织相关人员验收,并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单,附学校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同意购置签字单和购置合同,交财务处审核后填制报账单,再办理付款手续。报账经办人要按验收入库单上的要求如实逐笔填写。

4、各部门对单位或经营者的经济业务往来,须支付到异地的,报账部门必须准确无误提供填写汇单的收款单位名称或收款人的名称、开户行、账号等重要条款。然后通过财务处支付。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

第三十六条 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住房基金等。

第三十七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国家和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条 学校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用结合,合理调配”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 财务处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第四十二条 财务处是学校资产的具体管理机构,代表学校分工归口管理、调配全校的资产物资。要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实物明细账目及卡片,入库单,做到账、物、卡相符。对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同时要建立对资产使用情况进行利用效益检查制度。

第四十三条 学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要求以及相关制度规定,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四十四条 每年12月底前由财务处牵头进行一次清产核资工作。对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变价、调出都必须按照使用部门申请,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鉴定,财务处审核后,报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同意,并报学校校务会议批准后核销(由于工作失职,造成财产损坏、丢失的要处罚和赔偿),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报废、报损、变价、调出批准后,财务处、财产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分别凭报批手续销账。全校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一律交财务处入账。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具体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四十六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七 学校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四十八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九 条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学校资产处置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八章 政府采购

第五十二条 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的目的,学校必须严格执行《陇南市政府采购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当年度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规定。对预算内安排的购置及项目,属政府采购范围的学校根据各院(系、部)部门计划,按《陇南市政府采购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统一招标采购。

第五十三条 财务处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办法,对未按采购办法执行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九章 财务报销审批制度

第五十四条 学校的财务年度预算由学校会议讨论审定。预算未安排资金的使用计划、预算外收入的分配方案,均由校务会议决定。

第五十五条 规范资金的审批权限,减少报销环节,简化报销结算程序,借款及核报具体办法为:

(一)行政管理部门(含教辅部门)经费

1、预算内安排的公用经费5000元以下开支,由使用单位负责人会签后,按财务审核办法及程序在财务处办理借款、核报手续;5000元以上(含5000元)开支由使用单位负责人会签,并报分管副校长审批后,按财务审核办法及程序在财务处办理借款、核报手续。

2、预算内安排的专项经费,由使用单位负责人会签,并报分管副校长审批后,按财务审核办法及程序在财务处办理借款、核报手续。

(二)院(系、部)经费

预算内安排的本院(系、部)经费由院(系、部)负责人根据《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二级学院(系、部)经费预算标准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经费使用范围及使用办法会签后,按财务审核办法及程序在财务处办理借款、核报手续。

继续教育学院预算内借款及支出经费除履行以上审批程序外,还须经分管副校长审批同意。

(三)校长基金(即机动费)

由使用单位申请,校长审批后,按财务审核办法及程序办理借款、核报手续。

第五十六条 财务审核办法及程序

1、审核岗位人员对原始票据合法性和业务内容真实性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审核。经审核无误后签名转复核岗位,对不符合报账要求的票据或手续不齐全的退还经办人重新办理。

2、复核岗位人员对票据和报账单认真复核无误后制作记账凭证,填写正确的会计科目及付款金额,签名后转记账岗位人员再次复核记账,并准备办理付款手续。

3、记账岗位人员再次对票据认真检查和审核,经检查和审核无误后通知复核岗位人员按规定报销(付款),并及时整理记账。

第五十七条 学校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主管经费领导对本单位发生的经费支出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批签字并负有相应的经济责任,审批意见必须明确表达。财务处负责监督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对原始单据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对于超出预算和超项目经费的各项支出和不符合财务规定的原始单据,将不予办理。

第五十八条 在办理财务报销业务过程中,如有争议的问题,根据有关财务制度执行。需要有关会议研究的问题,由校务会议裁决。对历年超支经费的单位,学校领导要进行问责制。

第五十九条 会签是指办理财务报销或借款手续时,必须由本院(系、部)、部门负责人和主管财务负责人二人以上的签字,同时票据上必须有经办人的签字。各院(系、部)、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财务负责人,分管本部门的经费开支,随时掌握学校所分配包干的经费指标使用和余超情况。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学校应按照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市教育局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一条 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事业支出明细表、其他应收款明细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学校二级会计机构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也必须按此报送学校财务处。

第六十二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三条 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

学校可以根据本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四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六十五条 学校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

建立和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和建立健全财务主管人员离任审计制度是实施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第六十六条 学校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六十七条 各单位应及时将学校下达给本院(系、部)部门的预算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决算明细,在本单位进行公示,主动接受本单位全体教职员工监督。

第六十八条 学校纪检部门每年应对学校的财务收支进行一次内部检查和审计,以便加强财务审计监督和各种专项财经检查监督的力度,确保学校财经工作秩序健康、良性循环。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学校各部门都必须严格执行,否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十条 学校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若干专项的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