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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票据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4-10   点击数:

校发〔2017〕124号

关于印发《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票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票据管理办法》

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7年12月31日

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办公室 2017年12月31印发

附件

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票据管理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票据是学校财务收入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检查、监督校内各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依据。票据包括财政票据、税务发票及经学校批准财务处监制的校内结算票据。

第三条财务处为学校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负责学校票据的领购、印制、保管、结报核销和内部的监督检查。学校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校内票据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使用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四条财政票据

(一)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是指学校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适用于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学校学费,委托培养费,住宿费,函大、电大、夜大学费及培训费,考试考务费等的收取。

(三)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主要适用于下列经济业务。

1.学校的暂收款项。由学校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2.学校的代收款项。由学校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网络使用费等。

3.学校内部各部门之间、学校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4.学校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资金,转拨下级单位的,属于暂收代收性质,可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5.学校取得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暂可向付款单位开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四)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

适用于以学校或校内各单位名义接受公益性捐赠资金的收取。

第五条税务发票

(一)甘肃省增值税普通发票

主要适用于:收取横向科研经费中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类合同的科研款项;收取会议费、测试费、鉴定费、资料费、版面费、检索费等服务性收入;收取各类固定资产收益的收取,如场租费、摊位费、教师公寓、有偿使用的办公和科研用房、营业用房租金等;其他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缴纳税费的服务性收费。

(二)甘肃省增值税专用发票

学校横向科研经费中签订技术咨询和服务类合同的科研款项原则上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对方特别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学校应向国税局申请代开。

开具发票时要求提供对方单位企业名称、电话、地址、纳税人识别号、开户银行及账号,对方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小规模纳税人资格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还需提供对方单位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首次代开需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第六条校内结算凭证和自制票据,适用于学校单位内部经济往来结算,或作为给个人的收费凭证。

第三章 票据的购领及核发

第七条学校(不含企业和纳税的经营单位)的所有收费,应经过报批,凭价格主管及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财务处负责实施。

第八条票据由财务处统一向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领购,各单位不得自行领购;校内结算凭证及各类自制票据由财务处统一印制,严禁各单位擅自印制各类票据和替代收费的转划账凭证。

第九条各单位需收费的,应填写《陇南师专票据领用申请表》一式三份。填写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预计收费总额等项目,经申请部门负责人审签后,报财务处批准后领用票据。学校财务处内设收费岗位领用票据的,应由申领人填制《陇南师专票据领用登记表》备案后领取。申领新票据,应先缴销旧票据,未缴销旧票据的,不得再次申领。申领时应检查是否漏号、漏页。

第十条各种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代收费项目,应由相关实施单位提前向财务处申请,经批准方可实施。新增、减少、取消收费项目或变更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的,应自决定变更之日起10日内持有关文件到财务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票据不得跨年度使用,年度终了前,应将领取的票据交回核销。新年度起始,按需要重新领用。

第十二条各部门不按要求交回票据存根的,学校财务处有权停止向该单位继续发放票据。

第四章 票据的保管、使用及核销

第十三条财务处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对票据的领购、印制、发放、核销等按其编号进行登记,定期盘点,保证登记结余与实际相符。

第十四条票据实行专人保管制度,票据管理员工作变动时应办理移交手续,并办理变更备案。单位使用的票据由票据管理员统一领取,票据管理员对本单位领用的票据负责。

第十五条填开票据要求逐项逐栏依次填写,内容要完整,字迹工整,大小写金额一致,印章齐全及前后联内容一致。如有填写错误,不得撕毁、涂改、挖补,各联均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备查。

第十六条收费票据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工作由学校财务处组织实施。年审内容包括:

1.是否按规定使用票据。

2.实际执行的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及对象与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等是否一致。

第十七条已核销票据的存根联,财务处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销毁的,经票据核发部门核准后统一销毁。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学校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票据使用情况检查,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应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学校财务、审计、监察部门对全校的票据管理及使用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查处并纠正。

第二十条票据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一) 违反规定印制票据的;

(二) 转让、出借、串用票据的;

(三)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票据的;

(四) 使用自制、自购票据,使用白条和行政印章收费的;

(五) 开具大头小尾票据或收费不开具合法票据的;

(六)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七) 其他违反票据管理政策和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学校各级组织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收费并使用合法票据。对于票据管理及使用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据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学校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应承担的罚款,学校财务处有权从该单位经费中扣缴;对个人的罚款,可以从其工资、津贴等个人收入中扣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