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17〕128号
关于印发《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二级学院经费
预算标准及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二级学院经费预算标准及使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二级学院经费预算标准及使用管理办法》
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7年12月31日
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办公室 2017年12月31印发
附件
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二级学院经费
预算标准及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学校财务管理改革,进一步明确学校与二级学院之间的经济权利和经济责任,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以及相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预算分配原则,将教学工作作为重点安排年度教学部门经费预算,逐步增加教学经费的投入比例。积极推进二级学院财权与事权的有机统一,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运行机制和理财机制,增强二级学院办学活力,促进学校管理从直接控制、过程管理为主向宏观调控、目标管理为主转变,提高校院两级管理水平。
第三条二级学院经费按来源主要包括两大部分:一是学校安排的人员经费、教学经费、学生活动经费;二是承办各类项目拨入的项目经费。
第二章 二级学院经费运行原则
第四条二级学院经费运行原则
(一) 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学校统一领导二级学院的财务,对学校核定的二级学院经费进行会计集中核算和管理。二级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学校统一的财务政策,各项经费预算必须统一纳入学校财务收支计划。
(二) 分级管理,权责结合。二级学院在遵守学校财务制度的前提下,对学校分配的经费有自主支配权,本着“自求发展、自我约束、自我激励、量入为出”的精神,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合理行使计划、使用审批经费的权利,完成学校既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三) 统筹包干,自主理财。二级学院制定经费使用计划时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优先保证正常运转所需的经费支出,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预算不能留有缺口。学校对学院经费实行零基预算,总量包干,超支不补,结余收回。
(四) 勤俭节约,注重效益。二级学院对学校拨给的各项经费,必须按指定用途使用,不得挤占、挪用。要贯彻勤俭节约精神,反对铺张浪费,努力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性开支。同时,在经费使用过程中,要增强成本效益意识,讲求投入产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章 经费的预算标准及支出范围
第五条人员经费
学院的人员经费是指用于本部门教学、管理人员的课时岗位津贴、辅导员及班主任费、临时工工资等。
课时岗位津贴按照《陇南师专校内岗位津贴发放实施指导方案(试行)》的规定,由学校统一预算、统一发放;辅导员及班主任费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在学院包干经费中自主安排;临时工工资按照校发〔2014〕7号《陇南师专校关于核定临时工编制和调整临时工工资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教学经费
学院教学经费分为包干教学经费和专项教学经费。是指二级学院正常运转的教学和办公经费,包含教学业务费、教学设备购置、图书资料购置费、体育维持费、实习实训费、实习基地建设费、教学改革和专业课程建设费、教学设备维修费等。学校对教学经费的总投入不低于当年学费收入总预算的20%。学院教学经费用于设备购置的,应按照相关物资采购规定进行购置。
一、教学经费的预算标准
(一)包干教学经费的预算标准
包干教学经费按学校当年度学费收入总预算10%包干给各学院,由各学院在经费支出范围内自主安排,统筹使用。
具体包干办法 :在当年度学费收入预算10%的包干总额中,先按每学院5万元标准分配基本教学业务费后,剩余的经费按比例分学院包干。计算方法如下:
学院教学经费包干总额=5+各学院学费收入预算*(10%-5×学院数/学校学费收入预算×100%)(单位:万元)。
(二) 专项教学经费是指经学校批准立项并列入年度预算的教学设备购置、实验实训室建设、专业课程建设及教学改革等项目经费。专项教学经费严格执行专项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教学经费的支出范围
1、教学业务费 是指学院的日常教学运行费用。主要包括:实验实习费、毕业论文(设计)费、教学差旅费、图书资料费、教学资料费,学术活动费、学生课外科技活动费、教学办公和行政办公费。
2、教学设备购置费 是指学院在包干教学经费总额内自主安排的,用于购置或自制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教学或办公专用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经费。
3、图书资料购置费 指在学院教学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4、体育维持费 指学院为开展正常公共体育活动而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体育教学、学生体质测试、大型体育比赛、运动会、体育器械购置与修理、参加校级以上运动会运动员的伙食补助等。
5、实习实训费 指学院用于学生实习实训活动的专项经费。主要包括:实习期间教师及学生的交通费及住宿费、实习期间的各类补助(生活补助、住宿补助、交通补助)、实习单位的实习费、实习单位指导教师的指导(宣讲)费、实习管理费(含办公费、水电费等)、其他直接用于实习的相关费用。
6、实习基地建设费 指用于教学计划规定的实习、见习等实践教学环节中支付给实习单位或用于自建实习基地的专项经费。主要包括:实习设备及用品购置、实习境建设费、实习场地租赁费、实习教材购置等费用。
7、教学改革专项经费 主要用于通过教改课题立项的方式开展教学改革与研究包括校内课题立项、校外立项课题配套经费,以及相关教学成果的申报、评审、鉴定等必要开支。经费使用范围包括教学改革调研费、学术交流活动费、资料印刷费、教研论文版面费、教改成果鉴定费、劳务费等。
8、专业和课程建设费 指用于新办专业、特色专业的建设及精品课程、优质课程、特色课程等的建设经费。使用范围包括:专业设置的调研论证费、专业建设研讨交流活动费、聘请国内外专家莅校开展教学及学术交流活动费、劳务费、课程教研活动费、主讲教师学术交流活动费、教学软件购置费、资料印刷费、教学大纲编写费、教研论文版面费、劳务费等。
9、教学设备维修费 是指学院所使用的教学仪器设备 发生的维修、维护及仪器设备所用耗材费用。主要包括:设备本身发生的维修费、为维修而更换的器件费用、教学设备使用的一些耗材(灯泡、硒鼓、碳粉、墨盒、色带、光驱、软驱、内存条、显卡、硬盘、光盘等)。
第七条 学生活动经费
学生活动经费必须要用于学生活动及学生事务管理。
预算标准:学院学生活动经费按每生每年20元包干。
支出范围:学生活动所发生的宣传费、文印费、资料费、活动用品购置、交通费等
第八条奖励经费
奖励经费主要包含在成人教育、对外培训、科技服务及其它创收活动中二级学院提成的经费。
经费的使用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属于人员经费的,按照《陇南师专校内岗位津贴发放实施指导方案(试行)》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属于教学经费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项目经费
是指国家有关部门或其他部门划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项目经费必须按照上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者学校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及相关要求专款专用。承办学院要认真制定项目经费使用计划,加强管理,精打细算,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以保证项目工作的顺利完成。
项目经费到位后,学校按项目情况提取一定比例的项目管理和资产使用费后,其余部分由项目实施单位按项目要求提出经费使用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执行。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经费预算、决算和审计
(一)年度预算制度。二级学院应在学校下达年度包干经费后的一周内,按财务处提供的预算科目表模板,提交本学院的经费年度预算。经费预算须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并将由党政负责人联签的正式纸质文本及电子文档报学校财务处。各学院经费实行动态控制,每年9月份学生报到结束后,根据实际收入情况由财务处按比例进行调整。
(二)年度决算制度。二级学院决算科目按财务处的要求执行。决算由财务处提供核算数据,经学院核实并由学院负责人会签后形成决算文本。项目经费待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项目负责学院到财务处对账后,编制项目单列决算书。
(三)二级学院经费的年度预算和决算情况,应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交学校相关部门备案。
(四)学校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负责对二级学院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经费支出管理
(一)学校对二级学院经费实行集中核算。二级学院经费的使用和报销手续全部集中在学校财务处进行。
(二)二级学院的各项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处不予办理,列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研究决定。
(三)二级学院经费支出报销,实行学院分管领导审核、学院负责人复审的会签制度,审批权限按照《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审批人对支出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负责,不得审批无预算或超预算方案的各项支出。学院审批人如有变动,应及时到财务处办理备案手续,否则财务处不予办理相关业务。二级学院大额公用经费使用应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
(四)各学院要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认真制定经费使用计划,加强管理,精打细算,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以保障教学工作的顺利完成。各项经费的使用要有专人负责。所有经费的使用必须要有经办人、验收人、负责人签字方可报销。二级学院应确定专人负责报账业务,为保证财务工作的高效和准确,二级学院经费审批人在签批经费时应注明开支科目。
(五)教学设备购置要按照学校的物资统购办法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购置和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六) 实验材料入库和出库时,要按照学校实验材料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出入库手续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继续教育学院的公用经费按管理部门标准预算。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