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部门动态 > 通知公告 > 正文
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务卡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6-16   点击数:

 

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文件

 

校发〔202162

 

关于印发《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务卡

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现将《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务卡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1、《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务卡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2、《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在编人员公务卡开立申请表》

 

 

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1917

 

 

 

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办公室          2021917日印发

  


附件1

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公务卡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控制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根据《陇南市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陇政发2014132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务卡,是指学校在编、在职人员持有的,由指定银行办理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BIN(发卡行标识码)为628的芯片卡或芯片磁条复合卡(贷记卡)。

第三条  公务卡支付结算范围,包括学校公务活动中产生的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招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可使用银行卡结算的费用,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县级以下不具备刷卡条件地区公务支出除外。

第四条  公务卡使用管理应遵循勤俭节约、反对浪费原则,严格执行公务消费标准,完善公务卡报销制度。

第五条  公务卡使用遵循“个人先行支付,单位审核报销,财政实时监控”的管理程序。

第六条  公务卡由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发行。学校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为办理学校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

第七条  除有涉密任务外,原则上由学校统一组织申请办理和使用公务卡,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八条  学校应使用财政部门指定的公务卡系统办理公务卡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监督管理等业务。

第九条  学校财务处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办公务卡。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由财务处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系统进行管理。公务卡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

(二)所在部门及学校人事部门审核。

(三)申请人将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送交财务处。

(四)财务处对申请人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并送交发卡行,发卡行审核通过后将公务卡邮寄到本人签收。财务处依据代理银行提供的公务卡信息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系统。

第十条  学校工作人员有新增、调动、退休、换卡等信息变更情况时,组织人事处应及时通知财务处,财务处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更新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十一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学校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不少于2万元人民币。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二条  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出需要时,持卡人可向财务处提出申请,发卡行根据单位财务部门的申请增加持卡人授信额度。

第十三条  公务卡和密码均由持卡人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财务处及时通知发卡行更新公务卡系统信息。

第十四条  发卡行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持卡人收到银行对账单后应及时核对,对公务消费交易有疑义的,可向发卡行提出交易查询,对报销金额有疑义的,可到学校财务处进行查询(银行对账单查询时间应不超过该账单的到期还款日,财务报销查询时间应不超过报账后1个月)。发卡行对持卡人在公务卡消费时奖励的积分、物品,均属个人所有。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五条  持卡人在公务活动中购买商品、服务时,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应在公务卡授信额度内使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并取得发票、刷卡消费记录单等相关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六条  持卡人不得使用公务卡提取现金进行公务消费,若有透支现金的行为,视同个人消费,学校不予报销相关手续费、利息等。

第十七条  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消费支付结算,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学校不承担个人消费行为引起的一切责任。因持卡人个人原因导致公务消费以外经济损失的发生,由持卡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此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学校有权向持卡人追偿。

第四章  公务卡报销程序

第十八条  持卡人应在免息还款期内报销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消费支出。报销时需提供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凭证(即POS机小票),按照学校财务报销制度申请报销。

第十九条  学校财务处工作人员登录公务卡管理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刷卡消费记录单记载的姓名、流水单号(4位码)、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批准报销。

第二十条  学校财务人员对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一)通过公务卡软件系统,编制“还款明细表”,生成“还款汇总表”,并以电子文档形式将“还款汇总表”及“还款明细表”提交发卡行。

(二)从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联网的公务卡管理系统中提取相应的公务消费信息,核对后生成《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或《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附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还款汇总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清算系统向公务卡账户转账结算,完成报销程序。

(三)持卡人应至少在发卡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10天前对本期账单上的公务消费支出,按规定程序到财务处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四) 学校财务人员应及时办理还款手续,原则上应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期的最后5个工作日之前,统一办理报销资金的还款手续。

(五)为避免因特殊原因导致公务卡还款不及时,给持卡人产生透支信息、滞纳金以及不良信用记录,建议持卡人将本人工资卡作为公务卡指定自动转账还款账户,授权发卡行在到期还款日当天,从个人工资卡中自动扣划公务卡的应还金额,事后再按正常报销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因持卡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因退货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的报销款项退回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第二十二条  发生以下类型费用的,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学校财务不予报销:

(一)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持卡人使用公务卡同时进行公务和个人消费时,必须将公务消费和个人消费部分区分开,应分别刷卡支付,并分别打印交易消费凭条和报销发票,学校财务处只对公务消费部分进行报销。

(二)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刷卡交易凭条明显不符的。

(三)因个人报销不及时超过免息期后发生的银行罚息、滞纳金等费用。

(四)因个人保管不善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

(五)消费后无交易凭条或发票等形成的支出。

(六)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一)在乡(镇)发生等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公务支出。

(二)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三)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现金结算的支出。

(四)已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实行直接支付的支出。

(五)其他不适宜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

第五章  公务卡管理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财务处在公务卡使用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与发卡银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二)组织学校在职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信息维护管理工作。

(三)督促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消费支出报销手续。协助发卡行向本单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四)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通过公务卡系统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等业务,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

(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学校财务内部控制管理规范,制定学校公务卡管理相关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六)配合上级财政及相关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六章  公务卡使用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校财务处要加强对公务卡消费情况的全程监控,凡是应使用公务卡而未刷卡的支出,一律不予报销。一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六条  学校纪委要把公务卡制度作为规范公务消费支出推动源头防治腐败的重要措施,对公务卡使用不达标、不积极、不规范的行为予以督促;对公务卡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违纪问题,坚决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审计部门要把公务卡使用管理作为财政资金内审的重要事项,加强对公务卡消费、报销等业务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校内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本部门公务持卡人的公务消费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严格控制支出,杜绝超范围、超标准支出,确保公务消费支出不突破年度预算指标。

第二十九条  任何部门及人员严禁对外泄漏与公务卡支出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 违反以上规定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公务卡运行期间,对于特殊情况的,经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工作人员可向单位财务预借现金支付,并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办理借款及报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  对持卡人恶意透支、拖欠还款等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学校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